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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笔医疗费 应由谁承担

2000-08-30 来源:生活时报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左祥琦 我有话说

北京某中外合资公司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。合同规定,合资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医疗险,保险公司负责承担(理赔)全体员工的医疗费。

单位职员李某出差成都,由于水土不服,经与公司领导请示,在当地医院治疗,共支付医疗费6000多元。回京后,,领导让李某找保险公司,遭到保险公司拒绝,理由是:保险公司只承担北京地区的医疗费报销。公司领导对此的回答是:自从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医疗险以来,从没为任何人报销过医疗费,这事已经属于保险公司业务范畴,应该去找保险公司。”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明确说明李某的情况不符合理赔条件。

那么———这笔医疗费该怎样解决?

合资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,为全体员工解决医疗费报销问题,是一种转移医疗费用风险的好办法。但公司领导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,特别应弄清理赔条件,不能想当然地认为,任何医疗费用,保险公司都会报销。

本案中,李某征得同意,在当地住院治疗,并垫付了医疗费,这个做法均无不妥。而公司领导在未弄清保险理赔条款的情况下,拒绝了李某报销医疗费的请求。公司领导的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(1)虽然公司为了转移员工的医疗费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了保,但是承担员工的医疗费报销,毕竟属于公司的义务,这种义务并不能因投保而转移给保险公司。只要员工所花的医疗费是符合报销规定的,公司就应该首先给予报销,然后再由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。只有这样,员工的利益才能有保障,才不至于出现本案中李某为难的场面。(2)李某在外地医院治病,事先已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,因此,他本人没有任何过错。而未弄清保险条款,致使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完全是公司领导的过错,所以,李某的医疗费理应由公司负担。

另外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令的规定,为劳动者缴纳大病医疗保险,但本案中的合资公司只投保了(非强制性参加的)商业保险,却未为员工缴纳(强制性的)大病医疗保险(社会保险),这种试图以商业保险全面代替社会保险的做法,违反了政府令,也应予以纠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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